索引号 | 014184576/2018-00001 | 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12-25 |
信息标题 | 关于印发《太仓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太仓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太政办〔2017〕201号 | ||
主题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太仓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16〕6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太政办〔2017〕60号)的要求,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统筹协调和联合监管,特建立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仓市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农业(渔政)部门报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港口、码头、船闸、服务区、流动的接收船等)接收污染物后,应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船舶应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分别在船上至少保存3年、2年。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向农业(渔政)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如需许可,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船舶污染物,应当如实填写联单并签章,经由转运单位核实、填写联单并签章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联单其余三联交付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二)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
从事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转运经营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如需许可,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
污染物来源的船舶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基本信息。每转移一次船舶生活垃圾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污染物转运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污染物。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联单第一联副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四联、第五联填写为作废,联单第一、二、三、六、七、八联交由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污染物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送至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
污染物处置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处置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水利(水务)、城管部门报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接收单位应当与转运、处理单位签订有偿协议。
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第三联,将第二联交给污染物转运单位,并在10日内将第一、八联交给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六、七联分别报所在地水利(水务)、城管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每月底将第八联报所在地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三)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
从事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转运经营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如需许可,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
污染物来源的船舶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基本信息。每转移一次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污染物转运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污染物。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联单第一联副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六联、第七联填写为作废,联单第一、二、三、四、五、八联交由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污染物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送至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
污染物处置单位应按照联单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处置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第三联,将第二联交给污染物转运单位,并在10日内将第一、四、八联交给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五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将第四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将第八联报所在地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三、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管、交运、水利(水务)、农委(渔政)、环保、太仓港口管委会有关部门、太仓海事局等部门和各镇(区)要通力合作,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
市城管局负责船舶生活垃圾送交上岸后的转运、处置监督管理,将船舶垃圾纳入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体系;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市交运局负责督促内河港口企业完成内河港区内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负责内河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监管。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船舶生活污水送交上岸后的转运、处置监督管理,将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体系。
市农委(渔政部门)负责渔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渔船污染物送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送交上岸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转运处置单位的监管和联单制度执行。
太仓港口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监管船舶污染物在沿江港口港区内的接收、转运过程;负责督促港口企业完成港区内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太仓海事局负责管辖的长江水域内船舶污染物的水上接收和排放的防污染监管;负责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情况监管。
(二)实施联合监管制度
市环保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城管、交运、水利(水务)、农委(渔政)、太仓港口管委会有关部门、太仓海事局等部门和各镇(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加强联合监管机制运行保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联单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制度阶段性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形成高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的负责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落实工作要求。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研究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对各相关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指标解释
1.船舶污染物:系指船舶洗舱水、油污水、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等。
2.危险废物:系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3.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系指在本市管辖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运输、渔业等船舶。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系指取得港口管理部门资质认可,并提供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接收服务的单位。
5.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分水上船舶污染物运输单位和陆上船舶污染物运输单位。水上污染物运输单位系指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拥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运输船舶的航运企业。陆上船舶污染物运输单位系指环境卫生服务性企事业单位。
6.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分船舶洗舱水、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处置单位。
附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
附表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
联单编号: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填写 | |||||
接收单位名称 | (盖章) | ||||
通讯地址 | | 联系方式 | |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物数量 | 主要成分 | |||
生活垃圾 | 吨/立方米 | | |||
生活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含油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化学品洗舱水 | 吨/立方米 | | |||
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 | ||||
发运人(签字) | | 发运日期 | | ||
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填写 | |||||
转运单位名称 | (盖章) | ||||
通讯地址 | | 联系方式 | | ||
车(船)型 | | 牌号 | | 道路运输证号 |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物数量 | 主要成分 | |||
生活垃圾 | 吨/立方米 | | |||
生活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含油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化学品洗舱水 | 吨/立方米 | | |||
运输人(签字) | | 运输日期 | | ||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填写 | |||||
处置单位名称 | (盖章) | ||||
经营许可证号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方式 | |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物数量 | 主要成分 | |||
生活垃圾 | 吨/立方米 | | |||
生活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含油污水 | 吨/立方米 | | |||
化学品洗舱水 | 吨/立方米 | | |||
处置方式: | □利用 □存贮 □焚烧 □安全填埋 □其他: | ||||
接收人(签字) | | 接收日期 | |
填写说明:联单一式八联,第一联有正、副联。第一联:接收单位联;第二联:转运单位联;第三连:处置单位联;第四联: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作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第五联: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处置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第六联:水利部门联(如污染物为生活污水则由水利部门留存);第七联:城管部门联(如污染物为船舶生活垃圾水则由城管部门留存);第八联: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所在地海事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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