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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稿时间 :2017-12-12 10:57 阅读次数: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经太仓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西至204国道,北至339省道,东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附图为准)。

二、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管线、输()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2017122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太仓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1212


太仓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2日印发

 太政发92号(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