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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12-19 11:14 阅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现将太仓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71219

 

太仓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智慧太仓绿色太仓的基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摸清我市土壤污染状况家底、完善土壤污染防控体系、控制土壤污染扩散、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降低直至消除土壤环境风险;从太仓市社会经济发展、国土资源优化利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各类建设用地安全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逐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健全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到2020年,太仓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依据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详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按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太仓市土壤环境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经信委等参与,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017年起,针对我市石油、医药、化工、电镀、有色冶炼、铅蓄电池、农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的遗留地块,逐步开展土壤污染详查。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统计局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各镇(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主要影响因子和危害性。以耕地为重点,补充完善污染物调查,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我市已建成的5大粮食高产示范方、永久性菜篮子工程基地等典型区域开展土壤质量评价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分析。(市环保局、农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将各类建设用地划分为严格准入类、风险管控类优先治理修复类。对土壤本底健康的场地,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增污染;对存在轻微污染的场地,控制污染扩散并进行长期监控;对污染严重的场地,列入优先治理修复名录,及时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并由责任主体出资开展治理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

依据我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工业遗留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结果,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或展开治理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四)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落实苏州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工作2020年底前,落实苏州市有关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工作。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制定太仓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在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金仓湖生态农业园、省级菜篮子工程基地、新港路沿线万亩林果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技术能力建设。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提高我市土壤环境污染源监测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定期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农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五)推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充分利用国家、省、苏州市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我市环保、国土、农委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资源,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推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市环保局、农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卫计委等参与

二、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六)优化空间布局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根据《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太仓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太仓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6-2020)》等文件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和空间管制要求,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

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围绕建设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进一步优化一市双城三片区市域空间布局;按照重点突出、功能联动、协调发展原则,构建二带一区产业发展格局,严格实施空间开发的分类引导,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加快形成市域空间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严防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优化提升农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强化生态效应,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依托太仓四个十万亩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分工、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规划布局,实现农业经济效应、生态效应的有机统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三优三保行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化农业生态系统调控、农业生态环境管理和农业环境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太仓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住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结合退二优二退二进三等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商务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八)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保护机制,保障我市48.6万亩农业生态空间。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继续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东林生态循环农业模式,优化农业生态系统调控、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管理和农业环境污染防治。

依据苏州市相关要求,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引导农用地使用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供销总社等参与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严重落后产能逐步关停、搬迁。(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科学管理未利用地

加强对各类用地日常监督和监测,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依法严查向水体及周边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对未利用地影响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相关责任方必须采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防治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参与

、控制现有污染源,预防土壤污染

(十)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监管

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评估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太仓市环保局每5年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调查结果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和必要的土壤环境质量恢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源头管控。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防止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各类工业企业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排查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发现存在污染的,及时采取污染源消除、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加强关停搬迁企业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环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加强对关停搬迁企业拆除活动中的环境监管,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围绕太仓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防治,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强金属表面处理、化工、电子元器件等排放铅、汞、铬、镉、砷的涉重企业环境监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在污染产业密集、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重点防控规划单元开展专项整治。继续淘汰涉重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参与

(十二)加强化工企业整治力度

结合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和《太仓市化工行业优化提升整治专项行动(2017-2019)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法定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的企业、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内无法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现有化工企业整合入园,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完善化工园区环保治理基础设施,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安监局参与

(十三)控制农业污染 

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优化肥料结构,降低化肥使用比例。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2019年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达90%,处置率达100%完善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体系,用药配送逐步延伸至绿化、卫生消杀、渔业及禽兽等领域。到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肥料和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药集中配送粮油类作物达到95%以上,果蔬类作物达到90%以上。(市农委、供销总社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市市监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到2020年,全市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超过98%(市供销总社、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公安局、市市监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镇(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加强粪污还田,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水产养殖清塘操作规程,实现池塘养殖水达标排放。(市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提升5大粮食高产示范方、现代农业生态园、永久菜篮子基地等农产品主产区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农委参与

(十四)强化水域及湿地周边土壤保护

加强河湖湿地及周边土壤环境保护,控制长江、浏河等主要水体周边地块开发建设和用地变更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保护浏河、浪港饮用水源地环境,推进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和升级,实现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与智慧环保业务平台的升级与整合。对水源地及周边实施强制性保护,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市环保局牵头,水利局参与

(十五)科学处置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工作思路,开展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大分流;推进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垃圾细分类试点工作。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一步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处置能级。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存量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或污染修复治理措施。(市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落实苏州市关于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逐步形成管理有序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六)安全利用受污染农用地

以耕地为重点,加强对受污染农用地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对位于企业周边、城市郊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土壤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十七)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苏州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市农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新港路沿线万亩林果产业基地、金仓湖生态园、璜泾现代农业园、电站果园等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动态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十九)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太仓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自2017年起,对疑似污染工业企业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已收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鼓励在产的重点监管企业或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企业开展阶段性土壤环境风险自评。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与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详查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监管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

(二十二)严格用地准入

建立并完善符合太仓市发展特点的用地准入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纳入规划、供地管理。结合太仓市功能定位、产业集群和转型升级方向,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高排放产业发展,鼓励引导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企业进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以及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切实落实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在污染地块周边应慎重选择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必要的须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市住建局、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提升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三)明确治理责任主体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成果,着力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污染问题,优先筛选出一批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场地,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太仓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

改革创新土壤治污模式,积极探索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不断提升污染土壤治理水平。推进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组织筛选一批技术力量强、口碑信用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土壤治理骨干企业,列入太仓市第三方治理试点企业名录,并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委等参与

(二十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

基于土壤污染修复规划,结合太仓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污染场地治理,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避免环境风险和社会纠纷。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农用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建设用地和耕地治理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预防措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应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七)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每年11月底前,太仓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进行总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太仓市环保局定期向苏州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住建局等参与

七、推进管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八)制定污染场地管理指导意见

依据国家、省、苏州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太仓市重点行业特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太仓市污染场地管理指导意见,规范工业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招投标、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方的责任与权益。(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二十九)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我市石油、医药、化工、电镀、有色冶炼、铅蓄电池、农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太仓港区化工园区;重点监管浏河、浪港饮用水源地;重点监管金仓湖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基本农田土壤环境。(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加大执法力度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镇(区)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苏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苏州市做好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八、提升科学治土水平,推动污染防治进程

(三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吸引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人才和团队入驻太仓,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并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牵头,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二)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鼓励科研院校、企业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共性技术研究,研发适用于太仓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及技术交流,引进、消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结合太仓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筛选一批效果好、成本低、易推广的适用技术,为后续土壤治理与修复提供参考。(市科技局牵头,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九、开展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参与

(三十三)开展宣传教育,推进绿色发展

加强管理部门、企业、环保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努力营造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教工作的有利条件。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促进企业和公众关注土壤污染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向导,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媒体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保护土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科协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益诉讼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考核机制

(三十五)明确政府责任,落实工作内容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太仓市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调查检测评估治理等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企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

各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太仓港区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参与

(三十七)严格评估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实行目标责任制。太仓市人民政府与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纪委、市组织部、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市纪委、市组织部、监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抄送:苏州市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9日印发

 太政发9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