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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购买的二手车,因无法提供以前年度的保单,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现车主补缴以前年度的车船税?

【发稿时间 :2017-12-08 15:40:00 阅读次数: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因此,若纳税人能够提供以前年度注明已缴纳车船税的保单,则不需要补缴以前的车船税,否则须按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