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单位用工会经费的款项向员工发放“辛苦费”名义的现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